公司组织员工团建,员工发生财产损失的,一般由员工本人承担。但如果公司对员工的财产具有保管的义务,且公司存在着明显的过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