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生产单位发生较大事故并不会直接被罚款。但单位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积极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单位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相关行政机关会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