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的简要经过。具体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等。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具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等。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