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录音,只要不涉及对方隐私性内容,并且是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是不违法的。录音资料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录音资料最好能在内容中反映录音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原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