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由丢失的发票保管方办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发票保管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