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上诉到中院,可能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1、改判;
2、维持原判;
3、双方当事人调解;
4、上诉人撤回上诉;
5、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6、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上诉到中院,可能有六种结果。
【法律分析】
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能会有以下结果: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4、双方当事人调解;
5、上诉人撤回上诉;
6、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般情况经济案件一审被告胜诉,原告上诉到中院可能会维持原判。二审是对一审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认定和审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审法庭也没有认证错误,会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果对于适用同一法律的错案率一般不会太高影响法官的前途,所以二审翻盘的概率的确不是很高,但是绝对不是没有可能。 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都能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即使有当事人一方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移交送来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如果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之后宣布开庭,进行答辩。一般来说,二审判决结果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或者发回重审。所以说一般情况经济案件一审被告胜诉,原告上诉到中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就是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院对上诉案件是否要开庭,则要看上诉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新的理由,如果法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法律分析】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判的活动。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都要开庭,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非死刑案件,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话,二审通常不会开庭,而是书面审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开庭。判处死刑案件上诉的,二审应当开庭。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应当开庭。具体哪天开庭不一定,但案件会在四个月之内审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十八、 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