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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21 22:39:02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如下: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延长审限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不计入 审理期限 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 精神病鉴定 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 辩护人 ,法院决定 延期审理 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 公诉人 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我国对相关当事人交通不便的,当事人相关罪行较为复杂的,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都有一定的法律延长审理机制。我国的相关审理部门会根据这一情况进行相应的延长处理和延长审理。

执行案件延长审限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

刑事立案延长审查期限法律规定

刑事立案延长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法院延期审理是原被告双方可以申请的,一般是在开庭审理阶段。法院裁定延期审理后,延期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且延期之前的审理对整个案件仍然有效。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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