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有权申请回避;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等。
义务有: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
3、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4、遵守法庭纪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
2、提供所知的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义务
3、被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4、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庭传唤,必须按时到庭作证。
法律分析:被害人承担的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的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一)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二)有权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三)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六)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公安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