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是指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当事人。该当事人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指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提交答辩状的纠纷当事人。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指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到庭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立,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因此,民事诉讼不能允许自己诉自己,或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因为继承或法人合并而使原告和被告同属一人,或者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只有原告或被告一方,诉讼便会因此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
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原告为了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需要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即可,必要时可以视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
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原告为了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需要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即可,必要时可以视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诉讼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人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
(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诉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单位受害的案件中,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求赔偿。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
(1)原告,是诉讼中提出诉讼的一方,没有原告没有诉。
(2)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不能讼。
当然,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称为原告、被告,在判决阶段称为胜诉人或败诉人,在二审阶段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