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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是交法第几条

发布时间:2023-04-28 03:58:22

追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追尾是交法第几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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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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