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罚款规定为:
1、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还需要根据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