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是因为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罪行轻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完全认罪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因为出现了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下,所以才转变成普通程序。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fa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法院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意味着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就是说案件属于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 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有的离婚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法官发现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案件主要事实认定困难,证据数量较大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法官不可能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的,法官就会经过报批把简易程序审理改为按普通程序审理。
2、法院审理起诉离婚案件通常采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经过简化的审判程序。从时间长短上来说,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法院要从正式受理您的离婚案件后最多三个月内出裁判文书。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一、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不同。
《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条的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对简易程序不受该条的限制。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同。
《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这个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即当时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三、关于举证期限不同。
《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有两种:
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这种期限由当时人协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于30日,也可以超过30日只是当时人协商一致后,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方生效。
另一个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少于30日,是违法的,不生效。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