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长期没法侦破,但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羁押措施,也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 采取强制措施 法定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国家赔偿法 》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严重超期羁押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侦查羁押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时间是不会超过37天的,在这37天内,侦查机关要起诉犯罪嫌疑人并终结案件,超过37天的就算是超期羁押。如果在37天后还没有被释放的话,就可以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起诉。这时候要注意了,犯罪嫌疑人以前如果被拘留过,是不算在这37天内的,要按照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2、要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下了另外比较重要的罪行,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是不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的,只不过要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备案。还有公安机关这边侦查完了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要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这边侦查完案件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这边改变管辖的案件后,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那天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单来说,犯罪嫌疑人转去某一个地方的时候,要按照转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羁押期限,每转去不同的机构或是案子的性质有所改变,都要重新算羁押期限。只要公民没有被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不管是通过拘留、拘役还是羁押等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都是会受到时间的限制的。并且不管犯罪主体最终是否会被判刑,一旦被发现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行为,此时就可以请求超期羁押的司法机关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公安机关逾期拘留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逾期拘留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被拘留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