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生产安全事故,在发生的三十日内伤亡人数应当及时补报,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则应当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