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般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即法院只收取一半诉讼费(针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减半收取诉讼费;另外,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的案件,法院批准后也可减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予以免交有两层意思,
一是这个案件是调解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是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按照规定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二层意思是指原告生活困难,按照规定可以减免诉讼费,经法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判决书诉讼费减半即法院只收取一半诉讼费,有些地区的法院一般收案件都是按照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即在立案的时候就默认为简易程序,减半收费。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另外,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的案件,法院批准后也可减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则按照规定减半收费。拿到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缴纳。法院采取银行代收方式的,可以直接到代收银行缴纳诉讼费,将银行收款凭条交到法院财务部门。如果当初是全额缴纳诉讼费的,则在结案后可以要求法院退还一半诉讼费,在调解书上会有说明。对于诉讼费缴纳的时间问题,一般是扣在七天以内。因为按照规定,立案的审查期限为七天,法院立案后,如果七天内未缴纳诉讼费的则视为撤诉处理。对于诉讼费,有些地区的法院一般收案件都是按照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即在立案的时候就默认为简易程序,减半收费。但也这不是必然的,各地区都有各地区法院对于是否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一定的标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就会转为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如果当事人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超过法院立案时的价值,则如果只是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争议处理的,则不影响。如果是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涉及具体拍卖时的金额问题,则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追缴诉讼费。最终还是要看案子的定性和法院的要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分析】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依照法人民院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