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撤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且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如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也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