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原则是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尽快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予以放归。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放生外来物种。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