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的通报中,一般为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做出处理决定。“做”是行动上已经实践了,“作”是理论上的,还没有付出真实的行动。“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做”多用于具有口头语色彩的词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