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联系不上,起诉书可以送给他父母。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被告的父母是被告的同住家属,可以向被告父母送达,如果不是,则不可以。但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被告不按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法院联系不到被告本人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文书送达。立案后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法院不会不联系当事人,法院的送达是有程序的。送达的依据是根据原告留在法院的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地址是原告给的。电话联系,自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不行还可以公告。案件审理后,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一般案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是成年人的话,联系其父母也只是提供其个人信息而已,没有强制的办法得到,基本来说,没有什么用。对其父母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责任自负,其父母不配合,一点办法也没有的。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一般案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如果被告确实没与父母在一起居住,则法院不能视为送达成功,法院应当对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如果被告确实与父母住在一起,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她的父母是她的是同住家属,可以向他们送达,如果不是,则不可以。但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她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她不按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为什么非要让你撤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