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中药保密方的确定原则为: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以及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