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不接受传票可以留置送达。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首先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60日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如果被告还是不出现,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不接没关系的,传票起到一个传达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就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可以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重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发送 起诉状 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 诉讼 文书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