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