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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8 06:23:31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是遗失物是在所有人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不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是什么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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