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脸上受伤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