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人员:
1、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受理费先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但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需要预交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对于诉讼费用的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