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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转非电动汽车报废年限

发布时间:2023-04-28 07:26:42

营转非电动汽车报废年限为八年。汽车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汽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营转非电动汽车报废年限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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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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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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