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漏水,若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责任人员承担水费。若是漏水部位属于公共区域设施,应由物业负责维修,费用和损失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出,如果未设公共维修基金,则应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