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伤害包括机械设备零、部件作旋转运动时氇成的伤害;机械设备的零、部件作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刀具造成的伤害;被加工的零件造成的伤害;电气系统造成的伤害。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