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扣分、扣留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等。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对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