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交替通行时,没有让行的,一般是其全责,但具体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如果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需要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依次交替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