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全部责任的比例是100%;同等责任的比例是50%;主要责任的比例为60%、70%、80%;次要责任的比例是40%、300%、20%。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都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次责任的具体比例如下:
1、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0%和30%。
2、交通事故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0%和30%。
3、交通事故的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的比例为80%和20%;机动车占次要责任的,主次责任的比例为60%和4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