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他人隐私行为的认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地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别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别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别人,监视别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拍摄别人私人生活镜头,窥探别人室内情况;未经本人许可,非法刺探别人财产状况或者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别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刺探别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其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