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或者是提示并不明显,一般人并不能注意到此提示。此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需要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