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要让法院强制执行,是需要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有一些案件,法院可以主动移送执行,这类的案件主要有: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等。
您好,可以不申请执行,看胜诉方自己的意愿,而且如果双方就判决自觉履行了义务的,也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申请执行的情况是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胜诉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两年未申请,该判决中所负债务变为自然之债,法院不再受理强制执行,但法院判决存在确认效力的除外。
什么意思,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这样的判决是确认所有权判决,即使未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影响效力。再比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判决,不用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影响效力。债权判决需要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比如被告在十日内给付原告十万元,那么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就不再处理了。
也有例外,申请强制执行适用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如果有证据证明中断或中止,就不算超期。
比如原告在判决后一直在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一直未给,这样要了三年,原告去申请强制执行不算超期,只需要提供索要款项的证据,期限自然会从最后一次索要款项时开始计算。
比如原告住在山区,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十二个月时,刚要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山体滑坡导致无法到法院申请,在道路通畅后去申请已经超过两年,这种情况法院也应当受理。当然,在信息化社会,这种事就算发生了也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强制执行,除非网络设施也坏了。
如果你在两年的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你仍然还可以去法院立执行案件,法院也应当给你立案。但是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时效的抗辩,那么法院就不会再给你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应该继续执行。
但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时效适用诉讼失效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你的两年时效已经过了,但你很可能没有超过两年执行时效。比如你在一年半的时候你曾经去找被执行人主张过权利,并且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就哭应该从你主张那天起再计算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限。
总之,能申请强制执行要尽快申请。
如果在强制执行期没有申请执行,被告还要还钱。
如果在强制执行期没有申请执行,只是失去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但是法院的判决书还是有效力的,被告需要履行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会中止执行,并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待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