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后。不是代表不用再回监狱。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如果保外就医期间又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那么就要停止保外就医,对该罪犯予以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保外就医还是需要坐牢的。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期间可以回家. 征求家属同意后才将有关材料呈报当地公安局、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由家属去接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申请通过后可以回家治疗,但是在这个期间,不能离开住所或者是指定的居住地。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保外就医想要回家的话就需要提交材料,然后经过批准之后就可以回家的。这个保外就医主要针对的患有重病的犯人,这个时候监狱里面的医疗条件已经不能够为其提供更好的治疗了,所以需要送到外面就医。
保外就医算在服刑期的,所以是属于的服刑人员需要继续的服刑。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会影响减刑。
以前保外就医的,即使治好了,一般也就不再回监狱了,现在管的严了,治好了的,也要送回监狱再服刑。但是,就医期间也算刑期。
不会影响减刑,但是,他由于治病,在监狱的积分可能会少一些,回来之后要想办法多积些分,以利于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