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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28 09:30:24

三级航道通航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可通航1000吨。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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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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