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规定的意义:
1.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体现食品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