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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质量不合格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28 09:34:22

农村建房质量不合格的,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保证所建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房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若因质量不过关而产生损害的,房主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

农村建房质量不合格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质量不合格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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