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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和诈骗罪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22 02:27:38

帮信罪和诈骗罪区别如下:

1、主观内容不同。帮信罪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系为了获取对价性酬劳而提供帮助行为;诈骗罪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帮信罪和诈骗罪区别

2、行为对象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帮信罪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构成;

4、行为方式不同;

5、量刑不一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帮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行为对象不同;行为主体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构成;行为方式不同;主观内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系为了获取对价性酬劳而提供帮助行为;诈骗罪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定罪量刑思路不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信罪和诈骗罪区别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为什么会改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是因为不少案件的办理、审理,处于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的过程中,或者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刚刚增设,司法解释尚未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不少办案机关仍是谨慎按照传统办案思维,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涉案人员进行追诉;

二是因为不少案件的事实、证据复杂,涉案人员的行为界限模糊,存在此罪与彼罪、一罪名还是多罪名的争议,因此不少办案机关基于案件事实、证据的初步判断,认为以诈骗罪等罪名进行追诉更为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帮信罪是不是新型诈骗罪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 九) 》增设的新型网络犯罪,打击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行为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主要涉及的场景有银行卡、手机卡、U盾、对公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技术支持主要包括解冻微信号、提供软件系统等。

                                 

了解下帮信罪案件的现状:对比全国法院过去五年关于帮信罪的一审裁判文书数量, 2016 年出现了 2 个案件后,2017 年、2018 年案件数分别为 10 个、22个。2019年11月最高检、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规则进行了细化,案件数翻倍增长,达到了85个。而2020年案件数量达到2607个。2021年截至11月,一审裁判文书已经有7245份。而这其中,就包括这位服务员大姐的丈夫,出借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最后被判拘役4个月。

帮信罪和诈骗罪区别

查阅帮信罪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帮信罪的案件有这样一些特点:案件的监禁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率较高、罚金数额较低。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和2018年10月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定关系,但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前述《解释》对帮信罪的何为“明知”,何为“情节严重”以及何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做出了有利于追诉方的解释。

在生活中,我们很熟悉“明知故犯”这个词。在帮信罪的认定里,“明知”十分关键。在讯问中,行为人确实经常以其不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由进行辩解,再加上他们往往不认识被帮助者,或者交易时没有太多接触,也很难获得其他书证、电子证据印证其明知。

                                 

无法证明“明知”,就无法打击诸多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为解决上述难题,《解释》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具体而言,如果通过其他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只要当行为人具有《解释》第 11 条所规定的6种情形时,就认定行为人明知。这些行为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以及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当然,上述推定允许反驳。如果反驳成立,则不能认定为明知,方可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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