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会员卡后老板跑了不一定算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借着服务或者优惠的幌子骗顾客充值办卡,那就是诈骗;如果老板所在的店之前营业正常并且在办理过会员卡之后还服务了一段时间,就不能界定为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办会员卡后老板跑了不一定算诈骗,根据相关解释,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老板所在的店之前营业正常并且在您办理过会员卡之后还为您服务了一段时间,就不能界定为诈骗。对于这种情况,您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到法院起诉。如果是借着服务或者优惠的幌子骗你们充值办卡,那就是典型的诈骗,要到公安机关办案,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诈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金额达到三千以上就可以定性为诈骗罪。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骗去的金额达到三千就可以被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想办法联系到他本人或者他店里的员工,通过员工联系到他,联系上后想办法协商。
2、向消协反应。如果金额很大,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
3、联系相同遭遇的顾客,发起集体诉讼到法院。看有什么其他办法解决此事。
4、如果当事人真的没有能力履行合约(继续美容大业)而且无力偿还,只能认倒霉。
无论《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只有定金的规定,而没有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唯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从事物性质上讲,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是享受其服务的对价,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对服务满意后支付。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前收取长时段的服务费,缺乏正当性。纵然作为提供优惠的对价,也不是非要一次性预付的。毕竟,优惠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经常光顾、对连续需求其服务达到一定时间或次数者的优惠,应当在满足消费条件下即给予优惠,而不是必须把预付多少费用作为优惠依据,否则就变相成了融资。
无论如何,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款消费,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相平衡基础上,不应让权利义务发生不合理的倾斜,使一方处在另一方控制之下却对对方没有任何控制能力。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消费者就必须在支付手段等自己能加以控制的方面对其拥有制约措施,不能一味按其要求把费用付出后坐以待毙。
所以,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必须对预付款支付时间有所限制,应较为稳妥地把预付款支付时间限制在一个月或两个月之内,防止一旦发生经营者“跑路”情形,消费者损失不会太大。甚至鉴于“跑路”没有多少好处反而有被刑事处罚的风险,很可能得不偿失,使得经营者打消收取预付款后“跑路”念头。
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协商不成建议到市场管理局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这样的做法已经是触犯诈骗罪。大家在生活当中一定会看到一些屡见不鲜的新闻,就是很多的新闻都是像美容院或者一些游泳馆之类的这些一些机构,他们通常会推出一些给消费者打折的旗号,让更多的消费者往会员卡里充钱。
一、年轻人需要注意辨别:这样的行为,让很多的一些年轻人就觉得很划算,于是就一股脑的往这些机构充入大量的现金。但是充入了一些现金之后,因为工作的一些繁忙的原因,不是经常到这些机构取消费。久而久之会员卡也被遗忘在了某一个角落。
二、健身房负责人跑路:现在就出现了一个新闻,说的是在一个健身房里有一个负责人,就向健身房里所有的一些会员讲需要将这些会员卡里充值一次现金,很多会员就对这些会员卡充了大量的现金。这个健身房的负责人家得到了这些现金之后,于是就离开了这个地方,让这些会员找不到可以消费的地方。也找不到可以维权的地方,这样的做法已经犯法了。我认为这些会员,不要感到很着急,可以像一些相关的负责人去举报,特别是去报警,因为这样的数额十分的巨大,完全可以立案。
三、人人都要擦亮眼睛:通过这是事情也让很多的年轻朋友擦亮了双眼,今后在没有必要办一些会员卡的时候,我们要及时拒绝。因为不是每一次大家都有时间可以去消费,也不是每一次都可以遇到一些好人,如果遇到想向这个健身房的负责人一样,那么多的钱丢失了,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受到一些生活上的重创,想要办卡的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随意的就被一些无良的商家所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