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维修一般由公墓管理方负责。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