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永久取消探望权,只能中止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审理属实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 是无法取消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 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取消前妻对孩子的 探视权 应该在人民法院去申请。如果是符合中止探望的条件的,可以中止探望。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应该向人民法院去申请。如果是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中止探望。但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02【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父母亲探视权该按照双方协议的方式或者法院的判决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