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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医嘱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3-04-28 10:57:05

备用医嘱有效期包括:

备用医嘱有效期

1.长期备用医嘱,有效时间24小时以上,需要时使用,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医嘱方为失效,并需注明间隔时间。

2.临时备用医嘱,12小时内有效,必要时用,只执行1次,过期尚未执行则失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备用医嘱有效期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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