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除涉及哪些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除涉及哪些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发布时间:2023-04-28 11:05:31

除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外,其余所有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哪些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哪些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温馨提示:
本文【除涉及哪些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