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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告知和期限

发布时间:2023-04-28 11:33:27

鉴定意见通知书要在五日内告知相关当事人。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运用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当日起算,五日之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嫌疑人以及被侵害人。

鉴定意见的告知和期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鉴定意见的告知和期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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