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