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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追诉标准减半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1-22 04:15:48

盗窃罪追诉标准减半的情形具体如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盗窃罪追诉标准减半的情形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罪追诉标准减半的情形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数额减半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 罚金 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 管制 刑一年内 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 盗窃罪 论处的,基准刑为 拘役 刑(二) 盗窃 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罪追诉标准减半的情形

盗窃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即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得财物,或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了盗窃罪。在全国范围内,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各自分别有具体的立案标准。举例说明:比如,北京地区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一千元,上海地区盗窃立案标准为两千元,广东地区,广州、深圳等七城市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两千元。惠州、江门等八城市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一千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 盗窃 案件 立案 追诉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 盗窃罪 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最新 盗窃罪量刑标准 :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二) 盗窃罪量刑 幅度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最新版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一般盗窃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之后,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不过此时也要注意盗窃的实际情形,如果存在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那么并不要求数额必须要达到较大标准,也是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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