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进行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