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被拘留需要联系香港入境处。内地与香港有合作机制,港方会通过合法渠道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提供予内地当局。如果是因为偷渡被抓的,则会被遣返回大陆,在香港入境处会留档案,也会在定期内禁止赴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在香港拘留手机不能接通。被拘留后的嫌疑犯随身的所有物品都会被没收,交由执法部门的保管处保管。在刑事拘留后,犯罪分子或者嫌疑犯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都会被交由保管处保管。这就意味着,被拘留人不能打电话。且在审查期间,也不能与外界有任何的联系。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规定:违反逗留条件的人士会遭检控,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入狱两年,这是由法官判定案件的严重性来决定的。你的情形应为轻微,有可能网开一面放行,有可能口头警告後遣送离境,但无论如何你逾期逗留已留下记录,将会影响你再次访港机会。
如果确实是在香港非法逗留被拘留,得联系香港入境处,电话:(852) 2824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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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人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
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拘留数十日后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那么可以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一般不会有特别严重的处罚,但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1、未处境即被逮住;
依据治安条例第六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拘役。
2、出境后被逮住。
先按香港法律处理,然后遣返回国后,再按治安条例六十二条处理。
情节严重的(组织者),就触犯刑法了,依据322条,会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程序是:
偷渡还未出境在内地警方抓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偷渡者进行教育、罚款或者拘留。
偷渡出境后在香港被抓获,香港警方先按香港法律处理后将偷渡者遣返回国内,再由内地警方处理,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偷渡者进行教育、罚款或者拘留。
二、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2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法第322条所指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通信、会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