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侦查人员参加。检察院参与现场勘查行使的不是侦查权而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勘验、检查笔录仍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